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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66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四八號

原 告 御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台電台北供電區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扣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廿二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日期:2003-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