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四八號
原 告 御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台電台北供電區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扣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廿二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四八號
原 告 御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台電台北供電區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扣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廿二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