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二一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B書記官 陳如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