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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10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七號

原 告 震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許獻進律師被 告 麗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

巨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右高仕國際影視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右右三人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利佳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八十七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巷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張松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黃媚鵑

裁判日期:2002-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