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號
原 告 丙○○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償還修繕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折合銀元叁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拾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