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七七號
原 告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區○○路四段一六九號二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送達代收人 謝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融資融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柒拾玖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玖仟叁佰貳拾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壹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靜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朱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