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1334號原 告 力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劉興源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高進發律師被 告 正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賢傳律師即正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甲○○涉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訴訟事件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無從判斷,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命在本院89年度訴字第237號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尚非不得獨立認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靜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