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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14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1450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林春鏞律師被 告 癸○○

子○○吳振碩原名丁○○訴訟代理人 辛○○被 告 己○○

號1樓訴訟代理人 庚○○被 告 乙○○

樓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複代理人 壬○○○○

張凱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土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補充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及事實欄中關於「被告丙○○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三小段七一四之一地號土地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丙○○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三小段七一五地號土地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靜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裁判日期:2008-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