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1478號反訴原 告 東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反訴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三○四廠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材料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就反訴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第二十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