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一五六一號
原 告 乙○○
甲○○被 告 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榮福右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就坐落台北市大同區之土地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核屬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十條,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即應專屬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B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