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六四號 原 告 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 乙○○被 告 大樹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握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授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裁判案由:給付授權費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