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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16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九號

原 告 台北縣新店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劉勵生律師複 代理人 鍾有中律師被 告 己○○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號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複 代理人 楊克成律師被 告 辛○○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號

甲○○壬○○兼右三人訴訟代理人 庚○○被 告 戊○○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號

癸○○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二三二之一號丙○○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二三二之二號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裁判日期:200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