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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18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六三號

反訴原告 欣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盧慶南律師反訴被告 日商熊谷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十四樓之八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複 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號十四樓之八

乙○○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返還溢付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三萬六千零五十八元,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裁判案由:返還溢付款等
裁判日期:2003-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