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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18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七號

原 告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

庚○○乙○○被 告 金豪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十三樓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戊○○ 住同右

丁○○ 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郭方桂律師

己○○ 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三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七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融券款
裁判日期:2003-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