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七號
原 告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
庚○○乙○○被 告 金豪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十三樓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戊○○ 住同右
丁○○ 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郭方桂律師
己○○ 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三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七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