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八號
原 告 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澤青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信託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捌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萬壹仟柒佰捌拾叁元柒角,折合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叁佰伍拾壹元(角以下捨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叁佰零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B書記官 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