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2242號原 告 戊○○
癸○○庚○○○己○○丁○○壬○○辛○○○乙○○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被 告 昕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欣洋地質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複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複 代理人 吳忠德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88年度重訴字第2402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件給付租金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2年4月29日裁定命在該返還租賃土地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88年度重訴字第2402號、台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193號、93年度上更㈠字第41號、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87號、94年度台上字第666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