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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2717 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七一七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訴訟代理人 吳文彬

指定送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保證債務事件,因被告對於支付命令異議,視為原告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伍萬肆仟叁佰肆拾叁元折合銀元叁佰捌拾壹萬柒仟壹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元,折合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陸拾柒元,扣除原告於督促程序中已繳之新臺幣肆拾伍元後,尚欠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貳拾貳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素卿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裁判日期:2002-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