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四號
原 告 宏大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清山被 告 信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韋龍被 告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