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二二號
上 訴 人 甲○○右上訴人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二二號返還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仟柒佰玖拾捌萬肆仟玖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拾伍萬叁仟玖佰壹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肆拾陸萬壹仟柒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