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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7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九八號

原 告 嵩源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長益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健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萬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日期:2002-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