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8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二四號

原 告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羅森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訴訟代理人 賴美麗訴訟代理人 陳煥生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秉鈞律師複 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被 告 己○○

壬○○丙○○庚○○戊○○甲○○辛○○丁○○乙○○右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均國律師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二一號確認合夥決議無效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是否經合法代理,關涉原告之訴是否合法,而兩造對此有強烈爭執。經查,原告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另行向本院提起確認合夥決議無效之訴(案號: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二一號),此一爭點之裁判以該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且經徵詢兩造之意見,亦均據表示並無意見,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李媛媛法 官 姚念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0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