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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8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824號原 告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子○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

癸○○陳煥生律師劉秉鈞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被 告 己○○

壬○○丙○○庚○○戊○○甲○○辛○○丁○○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均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於民國90年6月5日所為合夥人會議決議是否有效,為本訴訟先決問題為由,於92年12月12日裁定命在本院91年度訴字第2421號請求確認合夥決議無效等事件之訴訟程序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揭民事事件業於98年3 月23日和解終結,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卷㈤第53頁)附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已消滅,為免久懸,有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裁定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郭美杏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0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