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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93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三○號

原 告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中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戊○○被 告 庚○○

甲○○己○○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叁佰叁拾伍萬元或同額之高雄市政府九十一年度第一期建設公債之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中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戊○○、庚○○、甲○○、己○○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與原告簽訂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約定書,約定由原告保證中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商業本票,於其因遲延而未於票載到期日前一營業日前將全部票面金額繳存原告或原告指定銀行以備兌付,而由原告墊款兌付時,被告中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接獲原告通知時,應立即一次償還全部墊款,並自墊款之日起至償還墊款之日止,就原告墊款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嗣被告中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票面金額一千萬元經原告保證之商業本票一紙,未依約於九十年五月十日將票面金額繳存原告指定之銀行致遭退票,而由原告履行保證責任墊付款兌付,被告迭經催討,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約定書影本一份、商業本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對積欠之金額沒意見,但利息及違約金部分過高。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約定書影本一份、商業本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紙為證,被告雖抗辯利息及違約金部分過高等語,惟二造間就利息及違約金已於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約定書中約定明確,是被告所辯並不可採,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一千萬元,及自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如庭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02-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