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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除字第 263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六三八號

聲 請 人 甲○複 代理人 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二四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F0~T48┌──────────────────────────────────────────────────────┐│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1│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合作金庫銀行長安分│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壹佰肆拾柒萬伍仟│CY七六六0四0│ ││ │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行 │ │元 │五 │ ││ │件補償基金會 │ │ │ │ │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02-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