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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仲執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仲執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信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淑英相 對 人 華眾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雨朴右當事人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九十一年仲雄聲義字第二七號仲裁和解書第一項所載:「相對人華眾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願給付聲請人信建企業有限公司新台幣貳佰陸拾壹萬捌仟貳佰肆拾玖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相對人依兩造間之書面仲裁合意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提付仲裁,並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按仲裁和解書所示為給付,爰依仲裁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仲裁和解書影本一份為證。

二、經核本件並無仲裁法第三十八條各款所列情形,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陳如庭

裁判日期:2003-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