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仲執字第九號
聲 請 人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代 理 人 劉春榮相 對 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右當事人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九十年仲聲愛字第二號仲裁判斷書主文如附件所示事項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前因垃圾焚化廠興建工程統包合約發生爭議,提付仲裁,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作成九十年度仲聲愛字第二號仲裁判斷書,判斷在案,相對人尚未依如附件所示之該仲裁判斷書主文履行,爰聲請鈞院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
二、查,前開仲裁判斷書業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送達兩造收受,惟相對人迄未依仲裁判斷書主文所載履行,有卷附仲裁判斷書為證,並經本院調取該仲裁判斷全卷核閱屬實。本件聲請,查無仲裁法第三十八條各款所列情形,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