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仲訴字第三五號
原 告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林峻立律師蘇巧慧律師被 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顏維助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訴訟代理人就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得否請求撤銷部分之仲裁判斷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