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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仲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仲訴字第三五號

上 訴 人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 訴 人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訴人與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因九十二年仲訴字第三五號撤銷仲裁判斷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等
裁判日期:2004-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