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一九六號
聲 請 人 甲○○○
乙○○右聲請人因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元。
二、聲請人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十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