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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全聲字第 5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聲第五四八號

債 務 人 方若芸即喜達商行債 權 人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本仁右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

一定期間內起訴,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二七○一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聲請命為限期起訴,自應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B書記官 陳素卿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03-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