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五八七號
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右當事人間八十七年度裁全字第二四七三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履行保證契約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詹駿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