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微字第一九號
再審原告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再審被告 宏達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二一號請求確認合夥決議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外人許伯彥會計師是否有代再審原告受領委任報酬及丙○是否有權代表上訴人為本件訴訟行為,取決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上訴人合夥人會議之決議是否有效,故該合夥決議是否有效,確有影響於本件訴訟之裁判,非俟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二一號請求確認合夥決議無效等事件訴訟程序確定,本件被上訴人是否確對上訴人負有給付系爭報酬之義務,即無由判斷,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周美雲法 官 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