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再微字第19號再審原告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再審被告 宏達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本院前以再審原告於民國90年6月5日合夥人會議決議是否有效
,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為由,於93年12月1 日裁定命在本院91年度訴字第2421號請求確認合夥決議無效之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經查:上訴人90年6月5日合夥人會議決議中,與本件訴訟有關
之議案一決議業經確認為無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250 號判決書、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號判決書在卷足憑,是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許純芳法 官 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