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再微字第三號
再審 原告 甲○○右再審原告與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度勞小上字第七號給付工作津貼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柒萬零陸佰肆拾元,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 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