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六二號 原 告 甲○○原告與被告雙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起訴狀繕本一份。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林桂玉裁判案由:返還本票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3-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