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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勞訴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六二號

原 告 甲○○原告與被告雙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起訴狀繕本一份。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
裁判日期:2003-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