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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勞訴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九一號

原 告 甲○○被 告 實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本立當事人間給付離職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有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維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梅珍

裁判案由:給付離職金等
裁判日期:2004-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