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司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司字第一一九號

聲 請 人 楊政宗(即德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指定楊政宗為德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德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德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德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指定楊政宗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楊政宗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營利事業清算所得申報書、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查核報告書、帳簿保管清冊等件(均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振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

裁判日期:2003-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