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司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司字第二四○號

聲 請 人 魏應充即康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送達代收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指定魏應充(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康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康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康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為此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會議事錄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魏應充為清算人,其就公司之各項簿冊較為熟稔,因認宜由聲請人魏應充擔任康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詹駿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裁判日期:200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