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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國貿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國貿字第一六號

原 告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松發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預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友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和友貿易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捌萬玖仟陸佰叁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零玖佰陸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叁萬貳仟捌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貳仟捌佰肆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貨款
裁判日期:2003-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