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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家訴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一四五號

聲 請 人 甲○○法定代理人 吳文郁代 理 人 林梅玉律師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撫養費用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肆拾貳萬陸仟肆佰貳拾叁元,折合銀元壹佰壹拾肆萬貳仟壹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伍佰陸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叁萬柒仟陸佰玖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佰叁拾肆元,尚欠新台幣叁萬柒仟肆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案由:給付撫養費用
裁判日期:2003-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