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一九二號
原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子女教育費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伍仟零伍拾伍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不足新台幣肆萬肆仟零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 曾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