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二○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用事件,本件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家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陳報本件已經委任謝易達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書狀,或如未委任謝易達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應具狀陳報。
三、被告應偕同兩造子女蔡承翰、蔡依軒二人到場。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