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二○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用事件,本件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因有證據待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家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王文心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用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3-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