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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家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二○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用事件,本件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因有證據待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家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用
裁判日期:2003-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