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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家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四號

原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撤銷婚姻等事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應予撤銷。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元慰撫金。」,其中聲明㈠項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台幣壹佰捌拾元;聲明㈡為給付之訴且係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壹佰元,折合新台幣參仟參佰元。合計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妙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尹遜言

裁判案由:撤銷婚姻等
裁判日期:2003-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