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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家訴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五一號

原 告 辛○○

財團法人古氏宗祠禮英書苑敬天懷祖基金會兼 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右三人共同原告與被告乙○○、丙○○、己○○、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司法院、台北市政府、台北縣政府、戊○○、庚○○等十人間因請求給付扶養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四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智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王俊琇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等
裁判日期:2004-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