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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海商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海商字第二○號

原 告 華泓國際運輸有限公司(TRANS WAGON INTERNATIONAL CO., LTD.)法定代理人 黃達雄被 告 燦林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音之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等
裁判日期:2003-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