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海商字第八號
原 告 康達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被 告 鴻上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中關於「新台幣玖萬貳仟陸佰玖拾伍元陸角柒分」之記載,應更正為「美金玖萬貳仟陸佰玖拾伍元陸角柒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