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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 指定送達處所:台北郵政八四之五九號信箱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號返還溢繳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萬捌仟伍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郭錦賢

裁判案由:返還溢繳款等
裁判日期:2004-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