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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簡上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四四號

上 訴 人 甲○○

乙○○上訴人甲○○、乙○○與被上訴人亞克針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現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並按他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爰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裁判日期:2003-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