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九四號
上 訴 人 戊○○訴訟代理人 丁○○被上訴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 葉勝添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廿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林秀圓法 官 賴劍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