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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簡上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九四號

上 訴 人 戊○○訴訟代理人 丁○○被上訴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 葉勝添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廿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林秀圓法 官 賴劍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日期:2003-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