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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聲字第 17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七二號

聲 請 人 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榮光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陸仟零肆拾壹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五七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叁萬伍仟陸佰捌拾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貳佰壹拾肆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裁定費 肆拾伍元本件程序費用 壹佰零貳元 (含本件確定證明書送達郵費)合 計 叁萬陸仟零肆拾壹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3-07-16